律师110——武汉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网 律师110——武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首页        公司事务        合同事务        劳动人事        新闻资讯        理论研究        案例展示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MORE

本站简介

新闻资讯

荣誉资质

本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联系人:任克印律师
电  话:027-87896528
传  真:027-87896508 
手  机:13971281960 
电  邮:ls110@163.com
liangzihao1120@sina.com
   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河南出台新规:用人单位体检乙肝可罚款千元
发布时间:2009-9-8 16:24:28      浏览量:41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监察、职业中介、社保缴费等18大类6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将乙肝检测列入常规体检,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标准》规定,除部分国家规定工种之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标准》对“黑中介”的处罚也给出裁量标准。按照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者,将被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除关闭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至5万元罚款。

 

《标准》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处以罚款。

 


上一条:通钢事件启示:企业改制须经职代会通过    下一条:消协带头挑战消费潜规则 调查称99.4%人吃过亏

快速通道

友情链接
人民法院报法律快车网中外民商裁判网武汉劳动保障网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诉讼费快算湖北省工商局武汉市工商局武汉法院网武汉市司法局中国普法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中律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图书馆21世纪网中小企业武汉网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网站优化行政区划网武汉网址人力资源劳保障中国企业登记网站长导航中国劳动咨询网google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推广职业病网大武汉湖北网址世界经理人法律解释与适用中国司法解释网湖北律师论坛上海公司法律在线张彦律师工作室中税网中顾网法易网汉网论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朱小峰律师武汉汽车保险律师网seo优化武汉公关公司纵横网武汉劳动法服务中心

首页|本站简介|本站声明|新闻资讯|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邮编:430071 电邮:ls110@163.com 网站官方群:56768556
联系电话:027-87896528  传  真:027-87896508  官方网址:www.ls110.com.cn
Copyright©2008-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9000524  网站建设:亿万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