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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着力改革工资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09-11-2 16:12:50      浏览量:427

 

国家统计局1027日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工资统计改革情况。据了解,国家统计局采取扩大统计单位范围,完善统计指标,改革统计调查方式,严格数据质量控制等8项措施着力改革工资统计制度,从今年起将私营单位纳入工资统计调查的范围。会上还第一次公布了2008年城镇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

 

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介绍,劳动工资统计的根本目的是反映劳动力用工成本,分析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构成。利用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可以进行国际间、地区间人工成本方面(如工作时间支付、其他直接支付和社会保险支付等)竞争力的比较。劳动工资统计也是制订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计算社会保险征收比例和法律赔偿的依据。劳动工资统计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统计用人单位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改革和完善工资统计制度:

——扩大工资统计单位的范围。现行的工资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私营单位。近两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进行了城镇私营单位工资调查试点,取得了2008年数据。国家统计局决定,从今年起正式建立年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将私营单位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完善统计指标。指标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反映劳动报酬结构和差异的指标,包括增加反映工资结构的指标,规范企业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统计。

——改革劳动工资统计的调查方式。从2010年开始,逐步推广在私营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也实行抽样调查。

——改革劳动工资统计的数据汇总方式。从2009年年报开始,将改变现行工资统计数据逐级汇总的模式,要求地方统计局直接上报基层单位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对基层单位数据进行超级汇总。

——改进劳动工资统计的数据发布方式。从2010年开始,将改进工资统计的数据发布方式,每年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发布详细的分行业、地区、注册类型和单位类型的年度数据。同时,加强对工资统计数据进行诠释和解读,介绍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鉴于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只按年度进行,今后将不再公布工资统计季度数据。

——不断优化劳动工资统计调查体系。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4-5年内首先在副省级城市建立以从业人员个人为调查对象的比较详细的企业人工成本抽样调查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

——夯实劳动工资统计的基础。在劳动工资统计改革中,部分地区试行帮助企业建立员工工资电子台账制度,效果明显。国家统计局将很好地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这种做法,进一步夯实劳动工资统计的基础建设。

——严格工资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将加强对基层单位上报原始数据的逻辑关系审核,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事后质量抽查制度,建立数据评估体系,尽最大努力提高工资统计数据质量。

 

会上首次发布的2008年城镇私营单位工资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大,平均工资较低,人员分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行业门类。根据调查推算,2008年底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约为17071元,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0%;人员分布比较集中的是制造业(占私营从业人员总量的54.20%)、建筑业(占14.18%)和批发零售业(占10.42%)。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副巡视员孟庆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城镇私营单位调查范围为城镇辖区内全部城镇私营法人单位。根据最新的法人单位名录库,从业人员规模在100人及以上的单位采取全面调查;从业人员规模在20-99人的单位采取抽样调查,以省级为总体,分行业门类进行抽样,抽样比为10%;从业人员规模在19人及以下的单位不进行直接调查,可根据经济普查、典型调查和其他数据推算。调查对象包括在被抽中的调查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全部从业人员。

 

据了解,近年来,针对社会公众对平均工资数据的质疑,国家统计局做了大量的解读、诠释工作。今年两会之前,配合新华网做的“百姓最关心的统计指标”活动,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负责人就工资统计范围、方法、作用及存在问题等接受了新华网的访谈;今年4月,配合发布一季度数据,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接受了《中国信息报》记者的采访;今年二季度数据发布以后,国家统计局专门召开了国内主要媒体记者参加的通气会。在去年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家统计局就将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列入了国家统计局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措施中,今年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梳理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主要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制订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和改进的各项具体措施。(来源: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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