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110——武汉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网 律师110——武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首页        公司事务        合同事务        劳动人事        新闻资讯        理论研究        案例展示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本站公告                     MORE

本站简介

新闻资讯

荣誉资质

本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联系人:任克印律师
电  话:027-87896528
传  真:027-87896508 
手  机:13971281960 
电  邮:ls110@163.com
liangzihao1120@sina.com
   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三部委:门诊小病应逐步纳入医保报销
发布时间:2009-8-9 12:50:36      浏览量:471

 

本报讯(记者赵鹏)各地应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该部和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各地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开展门诊统筹应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意见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上一条:央企薪酬规范下月出台 高管自定工资不复存在    下一条:人保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

快速通道

友情链接
人民法院报法律快车网中外民商裁判网武汉劳动保障网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诉讼费快算湖北省工商局武汉市工商局武汉法院网武汉市司法局中国普法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中律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图书馆21世纪网中小企业武汉网武汉中小企业协会网站优化行政区划网武汉网址人力资源劳保障中国企业登记网站长导航中国劳动咨询网google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推广职业病网大武汉湖北网址世界经理人法律解释与适用中国司法解释网湖北律师论坛上海公司法律在线张彦律师工作室中税网中顾网法易网汉网论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朱小峰律师武汉汽车保险律师网seo优化武汉公关公司纵横网武汉劳动法服务中心

首页|本站简介|本站声明|新闻资讯|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邮编:430071 电邮:ls110@163.com 网站官方群:56768556
联系电话:027-87896528  传  真:027-87896508  官方网址:www.ls110.com.cn
Copyright©2008-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9000524  网站建设:亿万互联